扬州市万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万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灵丘项目部、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财保15号
申请人扬州市万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社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灵丘项目部,住所地山西省灵丘县县城。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2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严涛,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市万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灵丘项目部、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盂城市路85号-03的房产及查封诉前担保人扬州市万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号轿车,查封金额为人民币22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灵丘项目部、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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