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92号
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长洲路吏舍弄10号。
法定代表人:计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18栋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实,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7月5日,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6元,减半收取6748元,由原告江苏苏州大学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凌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