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03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与丹阳路交叉口西北角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572390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范阳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7288949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其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5月25日对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余额较小),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股权、车辆均无登记信息。 本院作出(2023)鲁1703执171号限制消费令,对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03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