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鑫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3民初4261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鑫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22823MA488D3F26。
法定代表人:向金锋,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鑫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鑫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鑫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
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财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春花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