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85民初1887号
申请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1号、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132117X。
法定代表人:刘付学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1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6887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办事处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2单元20层1至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R687Y。
法定代表人:费香禹。
申请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全限额为122021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20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日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