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6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峰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08XH4E,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J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宋转转,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思耐格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68870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2单元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云,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R687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2单元2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费香禹,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贵州永峰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站申请执行贵州思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5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思耐格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永峰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7045.40元及违约金、其他费用共计14501元,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8月30日、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思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8月30日、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思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经申请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不对其被执行人贵州思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财产现状进行调查;
4、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贵州思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叶志云、费香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超,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思耐格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约谈明确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67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审 判 员 韩 龙
审 判 员 闻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琪斌
书 记 员 管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