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3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
委托代理人符利果,云南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香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尾款393673.80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至393673.80元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的月利率)、案件受理费3603.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到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经法院司法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已被贵州的多家法院冻结,且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3执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涂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