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8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开发区标准厂房D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3325428。
法定代表人:粟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广场东侧玖盛大厦B栋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44QW3L。
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2单元2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R687Y。
法定代表人:费香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香禹,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费香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参与了由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起的“云南华电昆明禄劝撒永山250MW复合型光伏项目”的施工。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按进度向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施工的“云南华电昆明禄劝撒永山250MW复合型光伏项目”在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52261.16元提取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