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7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办事处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2单元20层1至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R687Y。
法定代表人:费香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l号、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0132117X。
法定代表人:刘付学聪,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l号1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688701。
法定代表人:叶志云,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平法院)(2021)粤078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恩平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司梦阳
书 记 员 赵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