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3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R687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27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日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本院在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5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福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59953.22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共计27375.00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6月7日、8月5日、10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余元,已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6月7日、8月5日、10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贵州省铜仁市,经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反馈结果为无房产登记信息;另,同年1021日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未开设缴存账户。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莹,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约谈明确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30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审 判 员 韩 龙
审 判 员 闻 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管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