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787号
上诉人重庆颖涛针织厂因与被上诉人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忠县拔山镇蓝湖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今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3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颖涛针织厂在一审中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以财产损失与被上诉人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忠县拔山镇蓝湖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今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确认为由,不予支持。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再次提出该鉴定申请,因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3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颖涛针织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文 革
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毋向娟
书记员 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