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1372号
原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8AYUA1N。
法定代表人:李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21元,减半收取4910.50元,由原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财保
审 判 员 田文艳
人民 陪 审员 向仕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春花
(兼)书记员 谭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