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永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602民初6565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2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被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宜***公司及***向原告支付欠款6749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事实及理由:被告宜***公司承揽了湖北省巴东县官渡镇魏家淌结余资金工程和农网改造6.30工程,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了项目部,被告***组织原告到该公司项目部干活,原告带人从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9月4日为被告提供劳务,参与了巴东县魏家淌村1组、10组、石包子村1.6.8.9组、前面山村5.6组、肤子洞村1.2.7组的施工任务。双方约定原告负责带班,工资标准每月11000元,以实际工天据实结算。2019年9月4日,被告***代表被告宜***公司与原告结算,扣除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的借支后,原告还应当领取工资53992元。此外被告***还安排原告负责所有班组成员生活,2019年9月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生活费13500元,结算后二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宜***公司承揽涉案工程属实,2019年6月11日宜***公司设立的巴东项目部与被告***签订《项目施工任务书》,将涉案项目中的第6.7.8施工队的劳务分包给被告***,由***雇佣人员进行劳务施工,***承担雇员工资及保险。为保障农民工工资,由***提供农民工资清册,宜***公司每月代***发放。为维护国庆及军运会稳定,宜***公司再次垫付***雇员工资,宜***公司应付***承包费676769元,已向***及雇员支付1193914元,已付金额超过承包费。原告***与宜***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是宜***公司的员工,且与宜***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是承包关系,故***欠付***的费用与公司无关。宜***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才与***签订项目施工任务书,签订合同后***才开始施工,原告主张金额是从2019年3月开始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进行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被告宜***公司下设的巴东项目部与***签订《项目施工任务书》约定,被告宜***公司下设的巴东项目部将现状承接恩施州巴东县2018年新增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巴东县农网10KV及以下(第二批)项目施工生产任务交由***,***为巴东项目部的第六、七、八施工队,代表人***,***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为保证***方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每月15日前向巴东项目部提供员工工资发放清册,巴东项目部根据清册据实发放,冲抵***施工费。

被告***雇请原告***在涉案工程务工,***为工地管理人,从2019年3月2日至9月4日期间,原告***在涉案工地务工。2019年9月4日,***与***结算,扣减***借支,涉案工程还应付***工资53992元。2019年9月5日***与***结算,涉案工程下欠***垫付的生活费13500元。

同时查明,原告***之妻青某在涉案工程煮饭,青某从2019年3月2日至9月4日期间在涉案工地务工,2019年9月10日宜***公司巴东项目部向青某出具“巴东网改6.30工程民工工资结算单”记载,从2019年3月2日至9月4日,还欠付青某工资16398.9元。

另查明:被告宜***公司认可巴东项目部是其公司为涉案工程设置,涉案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没有结算。宜***公司提供***班组人员工资发放单上载明有***、青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涉案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书》、结算清单、考勤表、***班组人员工资发放单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宜***公司与***是劳务分包关系,原告***与***是雇佣关系,原告***的工资标准与被告***协商确定,考勤由***负责,工资也是与***结算,欠付原告***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被告宜***公司将涉案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被告宜***公司应对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与宜***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任务书》时间是2019年6月11日,但根据被告宜***公司巴东项目部向原告***之妻青某出具的结算清单能够印证***从2019年3月开始在涉案工地务工的事实,且欠付的工资及生活费已经实际施工人***结算确认,宜***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故原告***主张金额67492元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6749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被告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7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芹

人民陪审员 曾小琴

人民陪审员 张琴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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