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2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贵州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4(F)9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05341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2日生,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