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22民初1620号
原告:贵州富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一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373740919。
法定代表人:彭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男,1982年2月15日星,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息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用代码915203023143807206。
法定代表人:周立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祖祥,男,1976年12月1日生,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7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贵州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F)****码91520190322053412T。
法定代表人:谢雄飞。
原告贵州富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茗装饰公司)与被告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笃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贵州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建设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茗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被告诚笃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祖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久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茗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装修款2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5日为56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息烽县消防应急大队综合楼,2018年9月19日被告将息烽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息烽消防大队)综合楼室内门厅吊顶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开工时间、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原告按合同约定完工后,被告分几次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2万元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诚笃建设公司辩称,息烽消防大队建设项目原施工单位为湖南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诚笃建设公司中标案涉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为办公楼、办事大厅、空起填充室及训练塔等,招标内容不含装饰装修工程内容,2020年1月21日贵州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息烽消防大队综合楼室内装修和室外景观工程内容,证明原告分包的装修工程不在诚笃建设公司的工程范围内。同时,诚笃建设公司没有雕刻过息烽消防大队建设项目部印章,也未授权***雕刻过该印章,对装修《工程合同》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对诚笃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久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5日,被告***代表被告诚笃建设公司与息烽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息烽城投公司)签订息烽消防大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息烽城投公司将息烽大队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诚笃建设公司,建设内容为办公楼、办事大厅、空起填充室及训练塔等,合同对工期、质量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6月19日,被告诚笃建设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诚笃建设公司将中标的案涉项目交给***施工,由***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向诚笃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1.5%的承包管理费。2018年9月19日,被告***作为诚笃建设公司息烽消防大队建设工程项目部(甲方)代表与原告(乙方)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息烽消防大队综合楼室内门厅吊顶工程委托给乙方进行装潢,工程价款为8.8万元,工期为12天即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30日,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工程质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对原告承接的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后被告***的现场管理人员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尚欠余款1.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其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诚笃建设公司在中标案涉项目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部及派驻现场管理人员,而是出借资质给被告***进行现场施工并收取管理费,双方系挂靠关系,应对案涉项目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以诚笃建设公司息烽消防大队建设工程项目部名义将工程范围内的部分装潢委托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不能苛责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印章真假及是否属诚笃建设公司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审查,原告现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潢工作并经验收合格,被告诚笃建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装修款1.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工程合同》未对工程完工验收以后未及时支付装修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诚笃建设公司辩称原告所承接的装修工程包含在被告长久建设公司中标工程范围内,根据被告诚笃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长久建设公司中标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而原告承接的装修工程发生于2018年,此时被告长久建设公司并未参与案涉项目施工,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诚笃建设公司、***应共同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富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8万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富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贵州富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相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