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472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殿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街道西水屯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公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豫9001民初4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济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被申请人按双方约定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故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以内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