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董其松与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211民初4420号
原告:董其松,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翀,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595141U。
法定代表人:王殿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胜,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董其松诉被告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跃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施工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起至返还全部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利息起算日为2017年1月24日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元月9日前偿还原告董其松剩余保证金及利息共计20万元;
原告董其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董其松承担4750元,由被告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法院不再退还,待被告向原告结款时一并结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