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1民终7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正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6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上诉人广西正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7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正能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正能公司不支付***2017年3月扣押的工资1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2月20日到正能公司从事投标资料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元,***于2017年6月5日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离职。正能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存在过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提前一个月告知正能公司辞职。正能公司没有拖欠***2017年3月的工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正能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扣押的半个月工资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正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正能公司向***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扣押的工资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正能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正能公司应否支付***2017年3月被扣工资1000元。正能公司认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不应向***支付工资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正能公司克扣***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能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被扣工资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西正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肖肖
审判员姚娟
代理审判员沈刚德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