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6财保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丰县鸿代工程机械服务部,经营场所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DQ9W733。
经营者:***,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航空路37号(银河大夏)1017、1018、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77510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咸丰县鸿代工程机械服务部申请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3)鄂2826财保9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内的资金(以人民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控为准)在89260元内予以冻结。期限为2023年8月1至2024年7月31日。咸丰县鸿代工程机械服务部于2023年8月7日以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义务,咸丰县鸿代工程机械服务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及***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913元,由咸丰县鸿代工程机械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