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昌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9839号
原告:重庆恒昌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6218W。
法定代表人:范国中,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56206T。
法定代表人:杨茜。
原告重庆恒昌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昌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3元,由原告重庆恒昌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倩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瑶
书 记 员 勾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