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2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湖北明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金******郡5栋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EWAM9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利川***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利川市******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WRF48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人***,男,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云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明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利川***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