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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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7197号
原告:***,男,土家族,生于1978年5月2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航空路63号1栋1单元15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U7HU8G。
法定代表人:刘斌,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博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