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164号之一
原告:湖北志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工园2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XL1M5F。
法定代表人:龙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施州大道滨江花园三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TQYY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
被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被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原告湖北志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志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志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志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志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