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执行人湖北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久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西劳人仲决字(2021)02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9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778.00元,住院护理费1200.00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的申领手续,领取标准及金额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如因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领取上述工伤待遇,则由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5932.75元,其中医疗费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78.75元、交通费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86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590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7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三、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59068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