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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6号(万达广场B座21楼)。组织机构代码:73086477-5。
法定代表人:蔡宜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核桃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539497501。
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因案涉房产正在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恢1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谭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