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6号(万达广场B座21楼)。组织机构代码:73086477-5。
法定代表人:蔡宜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核桃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539497501。
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因案涉房产正在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恢1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谭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