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704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64775L,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6号(万达广场B座21楼)。
法定代表人:蔡易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同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6元,由***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