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704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64775L,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6号(万达广场B座21楼)。
法定代表人:蔡易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同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6元,由***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