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21民初11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6号(万达广场B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64775L。
法定代表人:蔡宜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武军,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寨湾项目部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当阳市,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已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宗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紫霞
书 记 员 魏 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