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21民初11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6号(万达广场B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64775L。
法定代表人:蔡宜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武军,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寨湾项目部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当阳市,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已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宗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紫霞
书 记 员 魏 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