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6号(万达广场B座21楼)。
法定代表人:蔡宜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A区颖苑4单元9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铄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宜仲调字第12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武昌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宜昌仲裁委员会[2022]宜仲调字第128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喻英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