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某某、湖北金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2民初2871号
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11号。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金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县渔阳关镇长乐大道79号湖北西南茶叶市场14幢2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北金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