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xx、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2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9号B1栋1**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WQ15Y。 法定代表人:陆金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xx,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在执行唐xx与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梁xx、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工商、公积金、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对(2021)桂03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威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