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干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21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周才干,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被执行人广西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96825306A。 法定代表人:陈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居民,。 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9号B1栋1**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WQ15Y。 法定代表人:陆金细,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才干、**与被执行人广西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桂0721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桂0721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645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的工程劳务款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至付清该款项时止)给申请执行人**、周才干;2、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4900元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院(2020)桂0721执1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依法执行,因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未能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院(2020)桂0721执1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0721执1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迺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