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2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WQ15Y。 法定代表人:陆金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居民,住该区向阳中四巷4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桂072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1)、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支付相关利息;(2)、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1060元;(4)、两被执行人并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也没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结。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9)桂072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