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陆金细、广西五祥天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五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213号***和时代11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9号B1栋1**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陆金细,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五祥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040元及违约金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信息如下:1、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有价证券等财产;2、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4、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广西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除以上信息外,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入卷。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002执521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岑 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