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民终2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斌,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湖北捷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捷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峰德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MA48B81A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帝元,男,五峰荣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付文斌、***与被上诉人五峰德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顺公司)、江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3元,本院已决定免交;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9元、上诉人付文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83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