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友通路桥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3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执字第020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友通路桥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肖学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友通路桥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13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5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