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杭州顺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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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7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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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城区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钜鑫、苏功坤,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顺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1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芳芳,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雅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国巍
书记员郭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