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21执1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1425399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风景区青王路建强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318855914P,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工业园区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
因被执行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