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6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
负责人:刘世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
法定代表人:徐淑清,系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
法定代表人:孟繁凯,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筑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
法定代表人:孟繁凯,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结海,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淑清,系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孟繁凯,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毛春华,女,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辽0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信息、股息红利、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1-5层及地下一层[证号:2016000095832、号、201600095826号]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理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后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任恩科
执行员  马会敏
执行员  肖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