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海达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海达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历俊文,男。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结海,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海达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虽冻结了被执行人三个账户,但存款余额很少,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211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