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恢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结海,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鲁079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与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2月18日、9月18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2021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及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处分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9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孙希佳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涛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恢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结海,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鲁079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与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2月18日、9月18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2021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及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处分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9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孙希佳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