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
负责人:王世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万银,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凯,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筑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孟繁凯,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结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万银,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孟繁凯,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毛春华,女,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孟繁凯、毛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股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收益保险产品信息进行查询,通过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未能获取其可供执行财产方面的信息。
已查封的抵押物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张宏志
执行员  曲寅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