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99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曹卫兵,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雨倩

书 记 员 张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