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99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曹卫兵,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雨倩
书 记 员 张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