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316号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494436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329674-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鑫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16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仲
代理审判员*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