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大正梅花工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大正梅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营村兰花苑基地。******
法定代表人**。******
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大正梅花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09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大正梅花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2014年1月14日,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鸣******
审判员孙宏磊******
审判员金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