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大正梅花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09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大正梅花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2014年1月14日,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鸣******
审判员孙宏磊******
审判员金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