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民初1638号
原告: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彤,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桥**。
原告河北立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阳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立阳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7990元及利息23849.25元(以317990元为本金,年息6%计算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9月止),本息共计34183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任总经理职务,任职期间被告以项目借款、采购备用金、业务费、验收设计费等名目向原告借款共计977500元,后被告陆续还款659510元。2018年6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剩余317990元借款未果。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市桥**,***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向法庭提交了其身份证及***市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住所地为***市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本院无管辖权。经查,原告住所地为***市经济开发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住所地为***市桥**,***市桥东区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故应支持被告**的管辖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