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03民初697号
申请人:辽阳市兴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阳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90231.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上述民事判决书顺利执行,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的该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231.8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