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03执557号之一
申请人:辽阳市兴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阳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阳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丽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