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1002民初1770号
原告:山西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名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俊武,总经理。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军虎,村长。
原告山西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装修款3862403.5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山西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由山西名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2014年6月8日原告山西名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韩村幼儿园室外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合同工期160天,合同价款7504500.08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3月14日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临汾华兴东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临汾华兴东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经审核工程造价为8452403.5元。在此期间被告累计支付原告装修款459万元,尚欠382403.5元未予支付。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委托临汾华兴东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被告对工程价款无异议应按约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一节,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82403.5元及此款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付清时为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00元由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春花
人民陪审员  乔爱花
人民陪审员  王向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