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财保341号
申请人:***,女,生于2005年1月29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68年6月26日,汉族。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9年11月8日,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南城坡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41927J。
法定代表人:齐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利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担保人***提供的3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就地查封。
案件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