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南丰石业有限公司、河南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466号之一
原告:河南南丰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众合国际石材产业园第一大街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0PPCW78。
法定代表人:杨伟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南城坡街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41927J。
法定代表人:齐新强。
原告河南南丰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南丰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南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70.15元,由原告河南南丰石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晓旭
书 记 员 张东婷